十二 考評第九點至第十一點所列各項目,應以受戒治人參與課程情形, 為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 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如該項目以測 驗方式考評,以測驗成績為準,測驗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七 十五分以上八十五分未滿者為良,六十分以上七十五分未滿者為可 ,四十五分以上六十分未滿者為差,未滿四十五分者為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