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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80 年 01 月 28 日
第 12 條
保釋已決人犯之保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保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 被保人保釋後之職業。
 三 保人與被保人之關係。
 四 保人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