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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2 條
保釋已決人犯之保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保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 被保人保釋後之職業。
 三 保人與被保人之關係。
 四 保人之責任。
民國 43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第 12 條
(保狀應載事項)
保釋已決人犯之保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保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 被保人保釋後之職業。
 三 保人與被保人之關係。
 四 保人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