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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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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擔任解送之法警在二人以上者,除高階者當然帶班外,法警長應指
      定其中一人為帶班者,賦予一切指揮全權,以加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