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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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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12
十二、擔任解送之法警在二人以上者,除高階者當然帶班外,法警長應指 定其中一人為帶班者,賦予一切指揮全權,以加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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