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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擔任解送之法警在二人以上者,除高階者當然帶班外,法警長應指
      定其中一人為帶班者,賦予一切指揮全權,以加重其責任。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12
十二、擔任解送之法警在二人以上者,除高階者當然帶班外,法警長應指
      定其中一人為帶班者,賦予一切指揮全權,以加重其責任。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12
十二  擔任解送之法警在二人以上者,除高階者當然帶班外,應以其中一
      人為帶班者,賦予一切指揮全權,以加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