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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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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12
十二 現正通緝中之案件,應編列索引簿,詳載被告或受刑人之人別、案 號、案由、被訴事實、裁判情形或執行情形及時效消滅日期,輪交 值日人員保管,俾便於辦公時間外使用。索引簿所載資料並應隨時 清查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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