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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  現正通緝中之案件,應編列索引簿,詳載被告或受刑人之人別、案
      號、案由、被訴事實、裁判情形或執行情形及時效消滅日期,輪交
      值日人員保管,俾便於辦公時間外使用。索引簿所載資料並應隨時
      清查註記。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2
十二  現正通緝中之案件,應編列索引簿,詳載被告或受刑人之人別、案
      號、案由、被訴事實、裁判情形或執行情形及時效消滅日期,輪交
      值日人員保管,俾便於辦公時間外使用。索引簿所載資料並應隨時
      清查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