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檢具聲請書及卷證聲請法院裁定 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如為現行犯,宜隨案解送法院;未整案 解送法院者,應注意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有關逮捕拘禁後二十四小時 內移送法院審問之規定。遇有人犯毒癮發作等急迫情形,並得款請 法院將其留置於勒戒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