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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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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12
十二 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書記官應於處分確定後七日內發還扣 押物及保證金,並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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