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書記官應於處分確定後七日內發還扣 押物及保證金,並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十二 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書記官應於處分確定後七日內發還扣押 物及保證金,並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