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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12
十二  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書記官應於處分確定後七日內發還扣
      押物及保證金,並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12
十二  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書記官應於處分確定後七日內發還扣押
      物及保證金,並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