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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12 條
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書記官應於處分確定後七日內發還扣押物及
保證金,並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