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傲慢無禮,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二)授與任務,怠忽職守或不予遵行,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三)違犯性騷擾行為或性別平等相關法令,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
(四)故意毀損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情節重大者。
(五)惡意攻訐、挑撥、誣衊,破壞團體和諧,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者。
(六)酒後駕車肇事,情節重大者,或觸犯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
(七)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者。
(八)聚眾鬥毆,破壞團體秩序,情節重大者。
(九)遺失機密文書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磁紀錄,致生不良
影響者。
(十)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團隊或他人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