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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12
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傲慢無禮,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二)授與任務,怠忽職守或不予遵行,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三)違犯性騷擾行為或性別平等相關法令,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
  (四)故意毀損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情節重大者。
  (五)惡意攻訐、挑撥、誣衊,破壞團體和諧,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者。
  (六)酒後駕車肇事,情節重大者,或觸犯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
  (七)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者。
  (八)聚眾鬥毆,破壞團體秩序,情節重大者。
  (九)遺失機密文書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磁紀錄,致生不良
        影響者。
  (十)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團隊或他人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