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觀護人對於有關保護管束之資料應妥為處理保管,並注意保密。 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時,應隨時蒐集受保護管束人之工作、社交、 家庭背景、身心狀況等資料;必要時,並應施以心理測驗、精神狀 況鑑定或再犯預測,建立完整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