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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
12
十二  使用之電腦設備如有故障,應登載電腦設備故障登記簿 (附件一)
      備查。
      如屬連線設備或線路故障,除登記其事由外,應速連繫本部資訊中
      心主機維護人員處置。

     (附件一)
          ┌─────┬──┬──┬──┬──┐
      ︵  │呈    閱  │    │    │    │    │
      機  ├─────┼──┼──┼──┼──┤
      關  │  月  日  │    │    │    │    │
      名  ├─────┼──┼──┼──┼──┤
      稱  │單    位  │    │    │    │    │
      ︶  ├─────┼──┼──┼──┼──┤
          │故障發現  │    │    │    │    │
          │人    員  │    │    │    │    │
      電  ├─────┼──┼──┼──┼──┤
      腦  │ 故障時間 │    │    │    │    │
      設  │(月/日/時)│ / /│ / /│ / /│ / /│
      備  ├─────┼──┼──┼──┼──┤
      故  │設備名稱  │    │    │    │    │
      障  ├─────┼──┼──┼──┼──┤
      登  │    故    │    │    │    │    │
      記  │    障    │    │    │    │    │
      簿  │    狀    │    │    │    │    │
          │    況    │    │    │    │    │
          ├─────┼──┼──┼──┼──┤
          │    修    │    │    │    │    │
          │    護    │    │    │    │    │
          │    說    │    │    │    │    │
          │    明    │    │    │    │    │
          ├─────┼──┼──┼──┼──┤
          │負責維修  │    │    │    │    │
          │公司人員  │    │    │    │    │
          ├─────┼──┼──┼──┼──┤
          │ 修護時間 │    │    │    │    │
          │(月/日/時)│ / /│ / /│ / /│ / /│
          ├─────┼──┼──┼──┼──┤
          │    備    │    │    │    │    │
          │    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