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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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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第 12 條
財團法人應以所捐財產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 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不得處分原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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