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2 條
財團法人應以所捐財產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
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不得處分原有財產。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12 條
  財團法人應以所捐財產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本部
  許可,不得處分原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