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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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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第 12 條
各級卸任人員移交,應在原任所辦理,所需紙張筆墨及必需用品,由原機 關發給,並儘量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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