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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各級卸任人員移交,應在原任所辦理,所需紙張筆墨及必需用品,由原機
關發給,並儘量予以協助。
民國 69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第 12 條
  各級卸任人員移交,應在原任所辦理,所需紙張筆墨及必需用品,由原機關發給,並儘量
  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