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本會為審查候補、試署、實授檢察官之辦案書類成績,由本部部長 就左列人員中指定 (或聘請) 審查委員先行審查之,其任期為一年 。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三) 其他富有法律素養及司法實務經驗之人員。 前項成績之審查應經審查委員三人分別評定分數,加具評語,提本 會審議,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平均不滿七十分而審查委員所評定分數相差 二十分以上者,應另請審查委員三人重行審查之。 重行審查仍不及格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