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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2
十二  本會為審查候補、試署、實授檢察官之辦案書類成績,由本部部長
      就左列人員中指定 (或聘請) 審查委員先行審查之,其任期為一年
      。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三) 其他富有法律素養及司法實務經驗之人員。
      前項成績之審查應經審查委員三人分別評定分數,加具評語,提本
      會審議,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平均不滿七十分而審查委員所評定分數相差
      二十分以上者,應另請審查委員三人重行審查之。
      重行審查仍不及格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12
十二  本會為審查候補、試署、實授檢察官之辦案書類成績,由本部部長
      就左列人員中指定 (或聘請) 審查委員先行審查之,其任期為一年
      。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三) 其他富有法律素養及司法實務經驗之人員。
      前項成績之審查應經審查委員三人分別評定分數,加具評語,提本
      會審議,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平均不滿七十分而審查委員所評定分數相差
      二十分以上者,應另請審查委員三人重行審查之。
      重行審查仍不及格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12
  本會為審查候補、試署、實授檢察官之辦案書類成績,由本部部長就左列
  人員中指定 (或聘請) 審查委員先行審查之,其任期為一年。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三  其他富有法律素養及司法實務經驗之人員。
  前項成績之審查應經審查委員三人分別評定分數,加具評語,提本會審議
  ,以平均滿十七分為及格。
  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平均不滿七十分而審查委員所評定分數相差二十分
  以上者,應另請審查委員三人重行審查之。
  重行審查仍不及格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