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2十二 本會為審查候補、試署、實授檢察官之辦案書類成績,由本部部長
就左列人員中指定 (或聘請) 審查委員先行審查之,其任期為一年
。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三) 其他富有法律素養及司法實務經驗之人員。
前項成績之審查應經審查委員三人分別評定分數,加具評語,提本
會審議,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平均不滿七十分而審查委員所評定分數相差
二十分以上者,應另請審查委員三人重行審查之。
重行審查仍不及格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