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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公發布日: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第 12 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其審酌後
之期間,不得少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