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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2 條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一、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 二、褫奪公權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其最低期間為一年,故依本條例審酌後 之褫奪公權期間,自宜規定不得少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