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九、(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閱卷聲請之處理) 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欲檢閱、抄錄或攝影 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檢察官 應將律師聲請閱卷之事由通知法院,於法院將卷證送還後,除 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情形,得予限制或 禁止之外,應即儘速提供偵查卷宗及證物供其檢閱、抄錄或攝 影。(刑訴法二五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