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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第 115 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
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