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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5 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
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15 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書或其他證據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