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