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35 條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為決議。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135 條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