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