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 三項規定限制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