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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13-9 條
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
三項規定限制者,從其約定。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第 1113- 9 條
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
三項規定限制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