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5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十一、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檢查結果未經點交完成, 不得辦理退宿,並於點交完成前仍須繳納宿舍管理費用及宿舍津貼 等其他相關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及電話費等直至點交完成 之當日。宿舍交還時,經總務科檢查有更改宿舍之結構、毀損、拆 除設備等有短缺或故意毀損,應負修繕賠償責任,並依前項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