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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檢查結果未經點交完成,
      不得辦理退宿,並於點交完成前仍須繳納宿舍管理費用及宿舍津貼
      等其他相關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及電話費等直至點交完成
      之當日。宿舍交還時,經總務科檢查有更改宿舍之結構、毀損、拆
      除設備等有短缺或故意毀損,應負修繕賠償責任,並依前項之規定
      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