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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第 11 條
地方檢察署應擬訂檢察官助理職前訓練計畫,於擬訂、修改訓練計劃時,
層報法務部備查。
臺灣高等檢察署應統籌製作業務訓練手冊,提供各地方檢察署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