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地方檢察署應擬訂檢察官助理職前訓練計畫,於擬訂、修改訓練計劃時, 層報法務部備查。 臺灣高等檢察署應統籌製作業務訓練手冊,提供各地方檢察署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