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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1 條
地方檢察署應擬訂檢察官助理職前訓練計畫,於擬訂、修改訓練計劃時,
層報法務部備查。
臺灣高等檢察署應統籌製作業務訓練手冊,提供各地方檢察署參考使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