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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11
十一、受訓人員請假依下列規定減訓育成績總分:
  (一)事假:正課每小時減零點一分,正課以外每小時減零點零五分。
  (二)病假:正課每小時減零點零五分,正課以外每小時減零點零一分
        。但由輔導員陪同就醫,或確因無法上課在班休養,免予減分。
  (三)公假、喪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安胎假
        及流產假,免予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