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訓人員請假依下列規定減訓育成績總分: (一)事假:正課每小時減零點一分,正課以外每小時減零點零五分。 (二)病假:正課每小時減零點零五分,正課以外每小時減零點零一分 。但由輔導員陪同就醫,或確因無法上課在班休養,免予減分。 (三)公假、喪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安胎假 及流產假,免予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