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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1 條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調整加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