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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第 11 條
受稽核者經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
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與本部指定之期日及方式
,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
程度,依本部指定之期日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部認有必要
時,得要求受稽核者說明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