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第十二點所定之規定提出之書狀,應提供可 編輯之 PDF 電子檔予最高法院,並於送交最高法院後依法令適時 上網公開不可編輯之電子檔。必要時,得報請檢察總長或其代理人 發布新聞。 前項上網公開書類事宜,應由紀錄科長指定一位專責書記官依承辦 檢察官之指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