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執行前羈押或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 抵應執行刑者,得審酌羈押期間之獎懲紀錄及在監表現,按實羈押 或折抵月數扣除不足月數計算,依本分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推算應 達分數範圍內,酌增教化、操行單項成績起分,但不得逾各級別之 限分標準。 前揭酌加分數,遇限分未加完整者得於晉級後再予補加;酌加分數 後更刑更動時,應依各類別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