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調離職人員應於「調、離職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借住之宿舍
恢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交還時,除
經報請准予借用或延期者外,本監即依本要點規定及宿舍借用契
約、公證書等規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
(二)受撤職、免職或解僱人員應於撤職、免職或解僱生效日起一個月
內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資遣人員應於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比照前第一款規定辦理之
。
(四)奉准退休人員應在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比照前第一款規
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