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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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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賞與懲罰
  (一)提前進分:
        受刑人提前進分應有具體表現為依據,並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及監
        務委員會議通過。
        提前進分應於記分總表上註記俾利審查,每次以提前一個月為限
        ,一年以不超過 3  次為原則。受刑人參加文康活動競賽優勝或
        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或獲獎狀者,得提前進分,應將加分事實
        註記於分數表內,並核章確認。另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予以增
        給分數者,加於當月成績分數小計欄,增給分數後合於縮短刑期
        之規定,則應予以縮短刑期。
  (二)違背紀律:
        1.未停止戶外活動,核低教化、操行分數三分之一,第四個月回
          復至原來分數。
        2.停止戶外活動:
       (1)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之處分者,編級受刑人停止記分一
            個月後,扣減分數並核低教化、操行二分之一,第七個月回
            復至原來分數。
       (2)受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之處分,編級受刑人停止記分二個
            月,扣減分數並核低教化、操行二分之一,第十個月回復至
            原來分數。
          依前項核低分數者,不得低於起分,未回復原有分數前,其遞
          加分數不受每月進分標準限制,應依行狀核給,回復分數大於
          每月進分標準者,於記分總表上註明「回分」。有連續違背紀
          律者累計之。
  (三)核減分數:
        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但未受違背紀律懲罰而僅予以核低分
        數者,於簽准後當月核低分數,次月恢復至原來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