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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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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通譯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利益,並應避免與傳譯案件之當
      事人或關係人有案件外之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