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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11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為維護司法廉潔性,確保傳譯公正性,於本點明定通譯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
利益,並應避免與傳譯案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案件外之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