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聞聯繫工作人員有效處理不實報導或負面 新聞,對本部或該機關形象有正面助益者,依相關獎懲規定敘獎。 前項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致損害本部或該機關形象或聲譽者,按 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