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執行處核發之債權憑證,應經總務科承辦人編列檔號後交予檔 案室歸檔。並依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執行期間內(繳納 通知單之繳納期限屆滿起算 5 年內),得函請財政部各財稅機關 提供積欠戒治及勒戒費用之義務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清查後發 現有財產可執行時,應至少再移送管轄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一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