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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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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執行處核發之債權憑證,應經總務科承辦人編列檔號後交予檔
      案室歸檔。並依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執行期間內(繳納
      通知單之繳納期限屆滿起算 5  年內),得函請財政部各財稅機關
      提供積欠戒治及勒戒費用之義務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清查後發
      現有財產可執行時,應至少再移送管轄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一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