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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11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典獄長核准後
      ,社會志工予以解除聘任;教誨志工報請矯正署核准後解聘:
  (一)涉刑事案件而受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監獄聲譽者。
  (三)違反第十點所定之應遵守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監獄及入監服務志工形象者。
      前項考評結果應由機關首長核定。考評結果有待改進事項者,應以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