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刪除第三項關於法務部矯正署之規定,以符合行政倫理。
一、明定教誨志工及社會志工解聘程序,並修正第一項第三款應遵守事項之規定,以 臻明確。 二、增訂第二項考評結果之管理及通知之方式。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續聘教誨志工應報監督機關核准,俾利統一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