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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11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一、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刪除第三項關於法務部矯正署之規定,以符合行政倫理。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一、明定教誨志工及社會志工解聘程序,並修正第一項第三款應遵守事項之規定,以
    臻明確。
二、增訂第二項考評結果之管理及通知之方式。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續聘教誨志工應報監督機關核准,俾利統一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