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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11
十一、陳情請願事項,如非屬本機關之職掌者,應婉轉將所當受理之機關
      告知陳情人。陳情請願事項,如係涉及公務人員職務上應保守秘密
      或其他不便說明之事項者,均不予說明或答復,但應將不予說明或
      答復之理由詳予告知,以取得陳情人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