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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規範 11
十一、陳情請願事項,如非屬本機關之職掌者,應婉轉將所當受理之機關
      告知陳情人。陳情請願事項,如係涉及公務人員職務上應保守秘密
      或其他不便說明之事項者,均不予說明或答復,但應將不予說明或
      答復之理由詳予告知,以取得陳情人諒解。
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11
十一、陳情請願事項,如非屬本機關之職掌者,應婉轉將所當受理之機關
      告知陳情人。陳情請願事項,如係涉及公務人員職務上應保守秘密
      或其他不便說明之事項者,均不予說明或答復,但應將不予說明或
      答復之理由詳予告知,以取得陳情人諒解。